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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2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发〔2014122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经研究,学校制订了《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公司

                                                                                                  2014918

集团办公室                                            2014918日印发

附件:

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学位 [1998]54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 [2013]36 ),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 [2013]1号)的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司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并具备以下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一)参照本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在职人员培养的特殊规律,制定出本学科、专业接受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  

(二)提供考试科目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每年接受申请的人数应适当控制,以保证校内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凡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我司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依据本细则,向我司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或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其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申请人所修外国语语种须符合我司《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规定的相关专业外国语语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 3月或 9月向我司学位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向我司学位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获国(境)外学位的,须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位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材料,进行照片和指纹等信息采集,打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申请人抄写承诺书,签字盖章后,完成资格审核。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七条我司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1.申请人须参加所申请学科、专业规定的考试科目的题库考试,且考试合格。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两次,时间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成绩认定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2.申请人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司和国家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完成我司和国家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专业技术水平认定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与其工作岗位相关、能够反映本人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绩的材料予以认定。  

(三)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相关学院须安排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写作进行指导。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并提交。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2.硕士学位论文须为一篇系统完整、符合学术规范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论文须用中文撰写,字数为 3万字左右。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封面(论文题目和作者)、版权页(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  

4.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2)各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为 3人,其中至少要有 1位我司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3)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应由学院负责,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4)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并对是否可以进行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3位评阅人中,如果有 1位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如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向答辩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允许申请人参加答辩的原因,特别是针对评阅人给出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的解释说明。如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则视为不通过论文评阅。 3位评阅人中,如有 2位或 2位以上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视为不通过论文评阅。  

5)未通过论文评阅的申请人可在 1年内修改论文,参加下一年的学位授予申请。连续两年论文评阅不通过的申请人,视为不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取消该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本次申请无效。  

5.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校内公开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须提前 15天送交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2)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3人是硕士研究生导师、 1人是我司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另设 1名秘书,负责答辩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3)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答辩过程。基本程序包括:答辩秘书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撰写评语,答辩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决议等。  

4)答辩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的处理。  

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须对是否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 2/3以上委员同意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少于 2/3委员同意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视为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答辩委员会须就是否同意该申请人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如果 2/3以上委员同意该申请人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则该申请人可在导师的指导下,依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 1年之后可再次申请答辩,如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资格,本次申请无效;如果少于 2/3委员同意该申请人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则取消该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资格,本次申请无效。  

5)所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须依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向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定稿时,须同时提交有导师签字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论文补充修改鉴定表》,详细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对应的页码。  

6)所有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在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我司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做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我司向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涉及学历。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九条学院负责将获得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及相关的学位审批材料送交研究生院。  

第五章      

第十条申请人若本次申请无效,再次向我司提出学位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得在向我司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用同一篇论文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对出现下列行为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其已获得的学位,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申请人向我司出具造假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参加我司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有违规行为;  

(三)申请人学术成果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行为。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司硕士学位需按照我司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学校所发有关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文件、规定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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